2022年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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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2022年)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6篇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篇1

北街办事处

社区(单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单位)管理,切实解决社区(单位)民主决策事项操作随意和程序不够规范的问题,确保居民的参与权、决策权的到位,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群众和集体权益,特建立社区(单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报告内容

1.选举、罢免社区“两委”成员及制定和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2.社区(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及社区(单位)自行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

3.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

4.社区(单位)集体的土地承包、租赁方案及社区(单位)集体企业改制、承包、发包方案或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5.社区(单位)集体财务收益分配方案和集体重大投资、集体举债;

6.社区(单位)建设项目、经费的筹集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7.社区(单位)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方案;

8. 社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及其它筹资筹劳方案;

9. 社区(单位)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

10.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报告程序

1.上述报告(除第九项外)内容,由包社区(单位)领导把关,社区(单位)班子拟定方案后,用书面形式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经街道同意后按《山西省实施办法》和四议两公开有关规定表决及实施。

2.涉及第九项内容,各社区(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街道主要领导及包社区(单位)干部,然后再补文字报告。

3.涉及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内容,按照提议、商议、报告、审议、决议、审核、公示、实施八个步骤进行。具体报告流程为:

①社区党(总)支部会提议。

②召开社区“两委”会商议作出需决策的重大事项预案。

③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单》,上报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审批。

④党员大会审议。

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议。

⑥由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对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的政策性、科学性和程序进行审核备案。(凡涉及集体资产转让、承包、合同、意向性项目等重大事项,应向法律机构或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咨询,并出具证明)

⑦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居务公开栏或其它居务公开媒介进行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

⑧决议事项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居民公示。

4. 街道收到社区(单位)报告后,一般事项由街道主要领导会同事项分管领导、包社区领导研究后给予答复,重大事项需经班子会议讨论后给予答复。

三、工作要求

1. 社区(单位)向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重大事项时,需要简明扼要地说明该事项的立项经过,达到目的,以及可行性分析,涉及资金时需说明资金的筹集来源,使用管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凡涉及社区(单位)向街道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如实向街道报告,在未经街道审议前不得组织实施;
凡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各社区(单位)在第一时间报告的同时,要做好紧急处置,稳控局势。

3.对社区(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内容,纳入干部年终目标考核,与社区(单位)干部补贴报酬、选拔任用、评先树优等挂钩。

4.对应报告而不报或在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各类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教育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处分;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5、办事处企办、农经、行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事项不得实施办理,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人员将追究责任。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北街办事处社区(单位)重大事项报告表

备注:本表格一式五份,街道办事处四份、社区(单位)一份。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篇2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本文是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突发事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急需解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中央、区、州、县委重要指示、决定、命令以及县人大会审议意见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2.中央、区、州、县委研究制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和重大民生工作的政策措施;
  3.中央、区、州批复的我县重大规划、重大项目情况以及对我县相关工作的重要通报;
  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5.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涉及全县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
  (三)重要会议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以及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1.需要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出席的公务活动;
  2.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要公务活动;
  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重要公务外出考察活动。
  (五)重要接待
  1.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到我县开展公务性活动的接待;
  2.中央、区、州及其他地区重要媒体到我县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
  (六)其他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精神落实情况以及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并交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等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迟报、漏报、错报、压报、瞒报。凡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形成公文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请示报告。时间紧急可当面或用电话逐级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报告,事后根据事项进展情况补交公文。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直属部门、各单位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向县长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收到各部门重大事项公文后,及时呈送办公室主任审核并逐级呈送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示,并将领导批示转相关部门办理。
  (四)凡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批示要求抓紧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履行公文流转程序。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县及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六)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县人民政府将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篇3

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党组织等同于领导干部个人,对党尽忠不是对领导干部个人尽忠,党内不能搞人身依附关系。干部都是党的干部,不是哪个人的家臣。以下是关于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范文,供大家参考!

  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一)

  为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上级党委的权威,正确处理好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局部和全局的关系,确保政令畅通,避免和防止各自为政、越权决策以及自行其是等问题的发生,根据自治州《部门党组工作意见(试行)》和上级党委有关要求规定,坚持重大问题能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原则,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需请示内容:

  (一)对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在理解上有疑问,需请示上级党委进一步明确的;

  (二)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无明文规定遵循,提出处理办法时,请示上级党委的审定。

  (三)因情况特殊难以执行统一规定,需做变通处理,请示上级党委认可的。

  (四)其它未经请示不允许办理的问题。

  二、需报告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总体部署和重要措施情况。

  (二)党政年度整体工作思路和全面工作总结。

  (三)县域内经济贸易工作出现的有关全局或重大影响的问题。

  (四)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经验和专题性的调查。

  (五)干部职工队伍思想动态和其他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突出反映。

  (六)党风廉正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重大事故、案件、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八)上级党委要求上报的其他情况

  三、请示报告的形式

  凡需上级党委指示的重大问题必须以正式文件书面请示,属情况报告,可用口头和书面方式。根据需要可一事一报或定期综合报告,按情况缓急可分别以电话、电传、文件报告,时间紧迫的应先行电告,再书面报告。

  属于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重大紧急情况,应向上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

  三、 时间要求

  凡需上级党委批复的重大问题应提前请示;紧急重大问题和动态情况必须在当日请示报告;另有时间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二)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重要体现。中央和省委对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十分重视,发出专门通知,对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委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省级文化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厅管处级干部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1.处级干部(含厅属企业董、监事会成员、经理层高管人员,下同)应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x办发〔20xx〕16号)精神,于每年1月底前如实填写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向省文化厅报告。同时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组通字〔20xx〕1号)规定,接受组织部门核查。

  2.处级干部出现严重伤病、离岗动向不明等重要情况,所在单位(处室)应及时口头向省文化厅报告。

  3.处级干部出现因私出国(境)、配偶(或子女)被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单位(处室)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并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二、厅属单位领导班子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4.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班子成员发生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个严禁”精神,以及被纪检监察机关“双规”、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公安部门拘留等情况,所在单位要在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5.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杭州,应提前1-2天将出差时间、地点、事由、外出期间由谁主持单位工作等情况口头向省文化厅报告。

  三、厅属单位重要规章制度审核备案制度。

  6.厅属各单位制定出台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和现行规定。制定出台本单位基本规章制度应报省文化厅备案。制定出台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如综合性财务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应事先征求省文化厅意见并报备案。

  四、厅属单位重大业务活动、决策报告制度。

  7.厅属单位举办重大业务活动、作出重要决策,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业务活动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决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符合单位事业发展方向,符合保障国家和职工利益方向。举办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敏感性强、涉及面较广,或有重大安全要求的业务活动,应事先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领导班子作出影响单位生存、事业发展、重大国有资产投资、重大资金支出及其他影响国家和职工利益的重要决策,应事先书面向省文化厅请示。

  8.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参照《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规定,涉及应报批和报备的事项,均应书面报省文化厅同意。

  五、厅属单位(处室)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9.凡出现党员集体要求退党或公开声明退党,境外势力、敌对势力干扰单位活动,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人员伤亡、国有财产遭到较大损失,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网络舆情事件(如网络媒体上出现涉密文件资料、涉及各单位以及领导干部的重要言论),要在快速应对、妥善处理的同时,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10.本单位(处室)工作人员出现因公(私)出国(境)滞留不归或者脱团失踪、非正常死亡,配偶及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重要情况,所在单位(处室)应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11.厅属单位出现重大泄密事件,应按保密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处置。

  六、其他有关情况报告制度。

  12.每年年底,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应书面向厅党组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13.厅属单位离休干部、老领导、老高知、老专家去世,在职高层次人才出现严重伤病等重要情况,所在单位应第一时间口头向省文化厅报告。

  14.厅属单位中层干部大规模调整、破格提任,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单位内提任重要岗位,或出现在职高层次人才要求调离、非正常死亡、犯错误受调查(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重要情况,应及时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七、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15.厅属单位发生重大事项,涉及干部问题的,向厅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报告;涉及业务问题的,向厅(局)相关业务处室报告;对重大突发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在向厅相关业务处室报告的同时报厅办公室;特别重要的事项可直接向分管厅领导或厅长请示报告。

  16.厅(局)机关处室发生重大事项,应向分管厅领导请示报告,特别重要的事项可直接向厅长请示报告。

  17.请示报告重要事项,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凡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以密传方式报告。

  18.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网络舆情事件,经研判将会对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快速反应、分类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并在第一时间将事件发展情况上报厅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八、其他事项

  19.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单位(处室)要重视做好这项工作,落实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各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好请示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单位(处室)应加强自查和监督检查,如发现应当请示报告而不请示报告,将视情作出严肃处理。

  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三)

  一、为了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保证和加强区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区委请示,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区人代会的召开;

  (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年度工作计划;

  (三)区人大常委会拟作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或决定;

  (四)党组民主生活会;

  (五)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六)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及人大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应向区委请示的事项。

  三、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区委作专题报告: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委重要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人事任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四)重大的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活动;

  (五)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向区委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

  五、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应先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六、区委同意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后,由党组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篇4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更好地加强支部的组织建设,有效遏制腐败问题,树立社会公认的纪律、法律规范,特制定如下请示制度:

一、领导干部首先明确规定,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性,保持清醒的头脑。

二、严格按照党章要求,逐级请示重大事项的处理问题。

三、对重大问题,支委要互相磋商,以大局为重,以工作利益为重。

四、校级中层干部对需要请示的事项要采取勤上报的原则。

五、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意外,不能一人武断,搞“官僚”主义。

六、重大事项上报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写清事情发生的前因后果。

七、重大问题经组织审批后,方可执行。

中共通北林业局第一小学党支部

二0一四年九月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篇5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郭信主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审判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控制,确保领导正确决策,使法院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

   1、受理在社会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可能与有关部门产生较大异议的案件;

   2、党委或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或有关领导过问的案件;

   3、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4、律师及当事人或有关部门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可能引起法院干警违法违纪等问题发生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受理了有较大影响的新型案件;

   9、其他应当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本院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方式

   (一)重大事项发生后,应逐级报告院长,直接责任人应当尽快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分管院领导向院长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报告院长(院长外出时应先报告主持工作的副院长)。

  (二)在逐级报告院长的同时,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对涉及干警纪律作风的,要向政治部、纪检组报告;
涉及后勤管理事项的,向办公室或司法行政装备处报告;
涉及案件宣传报道的,向研究室报告,涉及案件审理的,向有关业务庭报告。

  三、 向中院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党委、政府以组织名义过问的案件;

   2、审判委员会意见分岐较大的疑难、复杂案件;

   3、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遭到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围攻、谩骂或殴打的;

   5、遭到非法干预,使案件正常审理或执行受到影响的;

   6、办案人员有严重违反办案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7、可能出现矛盾激化、自杀、集体上访苗头的案件;

   8、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 向中院请示报告的方式

  (一)请示和批复应当以法院的名义进行,各部门不得自行请示和批复。

  (二)案件的请示首先由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倾向性意见后方可提出。

  (三)请示的方式应当书面请示或携卷请示。

(四)请示报告应当遵循“一案一报”、“专事专报”的形式进行。书面请示不得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案件和问题同时请示。

  (五)案件请示必须逐级进行,不能越级请示。

      

(六) 对于上级法院的批复, 必须坚决予以执行。

   五、责任处罚

  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知情人有义务及时层报院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隐瞒不报的;

   2、故意扩大或缩小事态进行谎报的;

   3、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4、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或对其打击报复的。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篇6

党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

重大事项必须

提前向党委请示

这是组织原则

所规定的,,

因重大事情

政法机关党组

织无权自己作出

决定,,必须向上

一级党委会报..

搜一下:政法机关党组织遇有哪些重大事项应向党委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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