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公安派出所内部安全防范方案_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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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公安派出所内部安全防范方案_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完整)

公安派出所内部安全防范方案_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4篇

第1篇: 公安派出所内部安全防范方案_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二、责令改正程序

(一)适用条件

民警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9、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0、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二)工作程序

1、填制《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以下简称《检查记录》),记录被检查单位情况、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责令改正情况及移送消防机构处理内容,并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民警应当注明情况。

2、发现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对于可以当场改正的情况,负责检查的民警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当场整改;
对于当场改正确有困难的,负责检查的民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改期限,并在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并应当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三、群众举报投诉查处程序

(一)适用条件

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对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应当受理并适用的工作程序。

(二)工作程序

1、受理登记,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2、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是否存在举报、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3、根据现场核查的情况和派出所执法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4、派出所接到不属于其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投诉。

四、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受案条件

1、对依法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可以直接处罚的消防违法行为。

2、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3、属于授权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

(二)工作流程(见消防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三)消防行政处罚的审批权限

1、公安派出所实施警告或者对个人、单位处以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

2、拟对个人处行政拘留处罚的,由派出所领导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决定,以主管公安机关名义作出。

3、拟作出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决定,法律文书单独编号。

(四)消防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执行《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律文书。

(五)建档要求

1、案件经办人应当于结案10日内将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其有关材料按照案卷的要求进行归档。

2、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一案一卷。同一消防违法行为,对单位及单位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罚的,可以合并整理为一个案卷。

3、派出所应当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25日之前办结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以及核发的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重大违法行为报告程序

(一)适用条件

公安派出所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而适用的工作程序。

1、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的。

2、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

3、建筑工程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4、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

5、其他重大消防违法行为的。

(二)报告形式和方法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如可以制作消防重大违法行为报告表,同时附有民警制作的《检查记录》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和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单位的名称、地址等内容资料。必要时,报告也可以采取电话等其他形式进行。

第2篇: 公安派出所内部安全防范方案_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手册

第一章消防监督检查

流程图

法律文书及说明

第二章消防行政许可

第一节 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流程图

法律文书及说明

第二节 工程消防审核

流程图

法律文书及说明

第三节 工程消防验收

流程图

法律文书及说明

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

流程图

法律文书及说明

第四章消防行政处罚

流程图

法律文书及说明

第五章 消防档案

第一节基础档案

第二节执法档案

附录

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主要消防违法行为、违反条文及处罚依据

《消防法》

《重庆市消防条例》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重庆市《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办法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规定》

第一章消防监督检查

第一节流程示意图

第二节消防监督检查的依据与范围

一、依据

《重庆市消防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公安派出机构对当地居民、村民防火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公安派出所依照本规定在消防监督权限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二、范围

《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规定》第11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村民、居民防火和除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规定》第11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将消防监督管辖范围内的以下个体工商户纳入消防监督抽查:

(一)具有固定营业场所且地上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地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二)拥有设备价值或者储存价值100万元以上的。”

即除村民、居民防火外,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是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

第三节 法律文书及填写说明

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被检查单位(场所):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检 查 人: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检查记录:

(一)合法性

建筑(装修)消防审核合格手续 □有,□无

建筑(装修)消防验收合格手续 □有,□无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手续 □有, □无

(二)建筑防火

防火间距 □符合要求,□被 占用, □不足

耐火等级 □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消防车通道 □符合要求,□缺少,□被 堵塞

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 □符合要求,□数量不足 ,□宽度不够

□被 占用,□ 被锁闭,□其它情况

防火门 □符合要求,□ 损坏,□ 影响使用

(三)消防设施

疏散指示与事故照明 □合格,□ 损坏,□数量不够

□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 ,□其它情况

室内消火栓 □合格,□ 损坏,□其他情况

消防水源 □合格,□无水,□其他情况

自动消防设施 □符合要求,□关闭,□其他情况

灭火器设置、管理和维护 □合格,□数量不够 ,□类型配置不当

□其他情况

(四)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制度 □有且落实,□无,□不全,□未落实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有证,□无证,□失效

员工消防安全教育 □开展并掌握消防常识,□不熟练掌握消防常识,□未开展

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开展并落实,□未落实,□未开展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值班人员 □在岗且有记录,□无记录,□脱岗,□替岗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存放和管理 □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灭火、疏散预案 □有且实施演练,□未实施演练,□无

(正面)

(五)其他情况

依照消防法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已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下列第 项消防违法行为: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8.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检查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被检查人或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背面)

填写说明

1、该文书适用于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建审验收现场查看或施工中的检查等需要进行记录的所有检查。

2、使用A4纸型双面印制。

3、逐项填写,并根据检查情况在责令立即改正项目和不能立即改正栏中填写相应内容。检查中符合相关情况的,就在□中打√,有横线的应填写具体数量、部位或进行相应的描述。

4、若为复查使用,仅针对限改内容进行检查并填写相应项目。

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范例



此联交被检查单位 此联由公安派出所存档 此联存根

填写说明

1、适用范围:①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③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的;
④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⑤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⑥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不能立即改正的;
⑦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⑧防火防烟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不能立即改正的;
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⑩其他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等十种情形。公安派出所经集体讨论认为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立即上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2、一式三联,A4纸型单面印制,存根联兼作内部审批使用,不再单独使用内部审批表。内部审批意见内容应当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应电脑制作。

3、对个体工商户,文书抬头填写个体工商户的姓名,正文中说明其所经营的具体场所。

4、直接送达的,当事人在附卷联签署,承办人在存根联的送达方式栏标注“直接送达”;
使用其它方式送达的,使用送达回执。

5、检查情况部分要写明违法行为及引用的依据。引用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项,使用“违反”表述。引用消防技术规范时,应写明技术规范的全称、版本和具体条款,使用“不符合”表述。例:××场所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001年版)第×条;
××工程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合格,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

6、“(派出所印章)”处,不需填写派出所名称,直接加盖单位印章即可。印章处日期须大写。

7、文书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三、《复查意见书》及范例



此联交被检查单位 此联由公安派出所存档 此联存根

填写说明:

1、适用于限期改正文书到期进行检查之情形。

2、一式三联,A4纸型单面印制,存根联兼作内部审批使用,不再单独使用内部审批表。内部审批意见内容应当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应电脑制作。

3、对复查意见为不合格意见的,则划掉“复查合格”字样,并相应的在下一段的□中打√。复查意见为合格意见的,则划掉“复查不合格”字样。对限改涉及多项内容而部分合格部分不合格的,其综合结论应为“复查不合格”。

4、复查时,如果期限届满之日是双休日或节假日的,以双休日或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5、“(派出所印章)”处,不需填写派出所名称,直接加盖单位印章即可。印章处日期须大写。

6、文书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

7、直接送达的,当事人在附卷联签署,承办人在存根联的送达方式栏标注“直接送达”;
使用其它方式送达的,使用送达回执。

第二章 消防行政许可

第一节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消防审核

一、流程示意图

不合格的重新申报

资料符合要求 资料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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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的范围

辖区三级单位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主要审核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走道的宽度、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

三、法律文书及填写说明


不合格意见书及范例

此联交建设单位 此联由公安派出所存档 此联存根

合格意见书及范例


此联交建设单位 此联由公安派出所存档 此联存根

填写说明

1、一式三联,A4纸型单面印制,存根联兼作内部审批使用,不再单独使用内部审批表。内部审批意见内容应当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应电脑制作。

2、对审核不合格的工程,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指明存在的问题及依据。

3、“(公安消防部门印章)”处,不需填写公安消防部门名称,直接加盖单位印章即可。印章处日期须大写。

4、文书加盖公安消防部门印章。

5、直接送达的,当事人在附卷联签署,承办人在存根联的送达方式栏标注“直接送达”;
使用其它方式送达的,使用送达回执。

第二节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二、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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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的申报复验

资料符合要求 资料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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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验收的范围

同审核的范围。主要验收是否审核合格、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应急照明与指示标志、消防设施配备等内容。

三、法律文书及填写说明


不合格意见书及范例

此联交建设单位 此联由公安派出所存档 此联存根

合格意见书及范例


此联交建设单位 此联由公安派出所存档 此联存根

填写说明:

1、一式三联,A4纸型单面印制,存根联兼作内部审批使用,不再单独使用内部审批表。内部审批意见内容应当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应电脑制作。

2、对审核不合格的工程,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指明存在的问题及依据。

3、“(公安消防部门印章)”处,不需填写公安消防部门名称,直接加盖单位印章即可。印章处日期须大写。

4、文书加盖公安消防部门印章。

5、直接送达的,当事人在附卷联签署,承办人在存根联的送达方式栏标注“直接送达”;
使用其它方式送达的,使用送达回执。

第三节开业(\使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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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范围

受理辖区三级单位下列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

(一)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地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1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度假村、农家乐等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商店、经营部、集贸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

(四)其它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制定了消防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制度;

(五)是否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是否对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并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记录检查的部位、数量。

四、《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不合格意见书及范例

此联交申请检查单位 此联由公安派出所存档 此联存根

合格意见书及范例


此联交申请检查单位 此联由公安派出所存档 此联存根

填写说明:

1、一式三联,A4纸单面印制。存根联兼作内部审批使用,不再单独使用内部审批表。内部审批意见内容应当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应电脑制作。

2、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指明存在的问题及依据。

3、“(公安消防部门印章)”处,不需填写公安消防部门名称,直接加盖单位印章即可。印章处日期须大写。

4、文书加盖公安消防部门印章。

5、直接送达的,当事人在附卷联签署,承办人在存根联的送达方式栏标注“直接送达”;
使用其它方式送达的,使用送达回执。

第三章火灾事故调查

第一节简易调查程序

一、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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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火灾事故调查的简易程序,就是公安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的事实清楚、损失较小的下列火灾实行登记处理的一种调查方法。

1.无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

2.不足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

3.仅涉及本单位或个人,不引发民事争议的;

4.不涉及保险理赔的;

5.不涉外。

这里所称损失较小,是指火灾直接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

三、调查步骤

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火灾事故,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调查走访当事人和知情人,了解火灾事故的基本情况;

2.现场照相或者录像;

3.根据现场实物及残骸,对受损物品进行登记并核实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4.调查结束后二日内制作《火灾事故登记表》并告知当事人。

四、《火灾事故登记表》

公安派出所按照简易程序登记处理火灾事故,不出具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火灾损失法律文书,使用《火灾事故登记表》。《火灾事故登记表》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登记结果在三日内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火灾事故登记表

调查单位:
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天星桥派出所(印章) 沙公天火登字[2006]第001号

《火灾事故登记表》适用于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由调查单位存档;
公安派出所调查的,

登记结果应当在3日内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二节 一般调查程序

一、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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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申请复核

不申请重新认定

word/media/image11.gifword/media/image12.gif

申请重新认定

申请复核

word/media/image13.gif 两个月

二、适用范围

公安派出所在登记火灾过程中发现有下列的情形之一的火灾,应当转入一般程序进行调查认定:

1.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2.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

3.可能涉及民事纠纷,如赔偿的;

4.涉及保险理赔的;

5.涉外的;

6.上级公安机关要求调查的其他火灾事故。

三、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

公安派出所按照一般程序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按照下列步骤和方法实施:

(一)现场保护

现场保护的范围:火灾燃烧的全部场所以及与火灾原因有关的一切地点。现场保护应使用警戒牌、警戒线等工具,同时派人进行保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二)现场勘验

1.现场勘验的程序。公安派出所勘验火灾现场适用“4431”程序。“4431”是指:

(1)4项勘验准备:观察火势及特征,询问起火范围,组成勘验组和准备勘验器材;

(2)4个勘验步骤: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

(3)3项整理工作:整理笔录,洗印照片编辑录像和绘制现场图;

(4)1份《火灾原因认定书》。

2.现场勘验方法。现场勘验的方法主要有剖面勘验法、逐层勘验法和复原勘验法。

3.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火灾现场必须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笔录由绪论、叙事和结尾三部分组成,其制作要求如下:

(1)完整填写各项目;

(2)记录顺序原则上与勘验顺序一致;

(3)记录勘验的主要情况要做到客观、全面、具体、重点突出,不能将主观臆测的内容记录在内;

(4)记录用语应准确,不能使用“大约、可能、旁边”等模棱两可的词语;

(5)有现场两名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三)绘制现场图、现场拍照

1.现场图包括方位图、复原平面图、现场平面图、局部图等。

2.对方位全景、火灾现场全貌、所有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起火物、起火源的痕迹和物证、死伤人员、试验等均应拍照。

(四)调查询问

通过调查询问查清起火时间、起火过程、起火部位、起火源、起火物以及火灾责任者,为确定火灾原因提供线索。

1.确定访问对象。

(1)最先发现起火的人;

(2)报警人;

(3)当时在火灾现场的人;

(4)最先到达火场扑救的消防队员和群众;

(5)熟悉火场原有物资或生产工艺的人;

(6)熟悉起火部位或火场周围情况的人;

(7)最后离开起火部位或起火现场的人;

(8)火场上抢救出来的受伤人员;

(9)其他相关人员。

2.询问查证。

(1)必须由两名调查人员进行;

(2)必须完整填写、制作《询问笔录》;

(3)询问结束后,《询问笔录》必须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如笔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并在修改处盖章或按指印。

(4)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每页下方签名(盖章)、捺指印,在笔录末页最后一行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一致”等字样,并在其下方签名(盖章)、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应在笔录上注明。询问人员也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五)痕迹物证提取

现场勘验中发现的有关痕迹物证,应当提取。提取前、后应当采用录像、照相等多种形式记录,并填写《物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名。

提取物证时须有两名以上调查人员。

(六)火灾原因认定

根据已取得的充分的物证、证人证言以及物证鉴定、检验报告等证据,将现场勘验与调查访问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制作《火灾原因认定书》,并于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这里的“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保险公司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当事人。

四、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

(一)核定范围

公安派出所对在火灾中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所造成的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进行统计。货币及有价证券等火灾损失不列入火灾损失核定范围。

(二)统计方法

由公安派出所依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进行统计。

(三)核定程序

1.申报。由受灾单位或个人填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签字或盖章后报公安派出所。申报表为一户一表,填报时要实事求是,不得谎报、瞒报、虚报和漏报火灾损失。

2.核定。公安派出所及时派出民警对上报的火灾损失进行核定,调查人员根据核定情况填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经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并于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五、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一)火灾事故责任的种类:1.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
3.直接领导责任;
4.领导责任。

(二)按照火灾发生的因果关系,根据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获取的证据,确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火灾事故应负的责任,制作《火灾事故责任书》,并于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六、重新认定权利告知

公安派出所送达《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责任认定不服,可在15日内向主管公安机关或市公安局消防局申请重新认定。

(二)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作出的火灾财产损失核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市公安局消防局申请重新核定。

七、火灾事故的处理

(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48条和《重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构成失火案件或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构成放火案件的,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后,移交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八、法律文书

(一)《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通知书》

(二)《火灾原因认定书》

(三)《火灾事故责任书》



第四章 消防行政处罚

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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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一般流程

1、消防行政处罚的启动情形

(1)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令当场改正依法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

(2)消防监督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复查不合格)的违法行为;

(3)依法需要处罚的火灾事故;

(4)接到关于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2、处罚权限

对单位处警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对个人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公安消防部门的名义做出。

3、处罚程序

与其他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一致。

对公民处以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其他适用一般程序。

4、听证问题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听证。

这里所指较大数额罚款,就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个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个人处2000元以上、单位处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区分某一违法行为是否发生在经营活动中,主要是看当事人是否是为了节省或降低经济成本,而拖延火灾隐患的整改、停用消防设施等违法行为。

5、处罚的执行

(1)警告处罚以告知受处罚人知晓即为执行。

(2)罚款处罚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受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经当事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代收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就难以执行的,公安派出所在自行收缴罚款后,也应当及时将代收的罚款上交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出具的收款凭据为罚款处罚最终执行的依据。

(3)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处罚以处罚决定书规定生效的时间开始执行。生效后经现场检查并制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作为执行依据附卷。

6、法律文书及内部审批

《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传唤证》、《移送案件通知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都使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的文书。内部审批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对外发出的法律文书都以公安消防部门名义制作,编号按照“(公安局简称)公消(派出所简称)…”的形式编制,如“沙公消天行决字〔2006〕第003号”。

(二)行政强制措施流程

公安派出所依法采取消防行政强制措施,证据收集及程序参照处罚执行,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三)决定不予处理流程

公安派出所受案后,对于违法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违法嫌疑人行政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经所领导批准,不予处理。其中,对举报投诉人为受害者的,应当制作《不予处理决定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
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情况。

(四)移送流程

公安派出所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所领导批准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终止调查流程

公安派出所受案后,经调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领导批准,终止调查,并制作和送达《终止调查决定书》:

1、违法事实不存在;

2、违法行为已超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已死亡。

第五章 消防档案

第一节 执法档案

一、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一)检查后不需要限改及处罚的档案

以年度为时间段,对各单位历次检查后依法不需要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进行处罚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依照时间顺序统一装订备查,保管期限为5年。

(二)复查合格的档案

对经限改并复查合格的档案,同一案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存根联、附卷联、《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复查意见书》存根联、附卷联依次编排,20件同类案合并装成一卷,保管期限为5年。

(三)对责令当场改正及复查不合格进行行政处罚的按照处罚档案要求建档(见后)

档案的交接与管理按照公安派出所相关规定执行。

二、消防行政许可档案

(一)消防审核档案

文书资料与图纸资料合并装档,一案一卷,保管期限5年。

归档内容及顺序为:

1、《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备案告知书复印件。

4、图纸。

(二)消防验收档案

文书资料与图纸资料合并装档,一案一卷,保管期限5年。

归档内容及顺序为:

1、验收申报表;

2、消防产品清单;

3、验收规范所要求的装修材料的见证检验报告;

4、主体工程验收意见书;

5、装修工程审核意见书;

6、装修工程验收意见书;

7、该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的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8、平面布置图。

(三)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档案

一案一卷,保管期限5年。

归档内容及顺序为: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盖手印);

2、开业或使用场所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消防验收意见书》

3、提供开业或使用场所的所在建筑的楼层平面布置图;

4、开业或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制度;

5、《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三、火灾事故档案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

《火灾事故登记表》按照年度合并建档,保管期限为5年。

(二)适用一般调查程序的

火灾调查卷一案一卷,保管期限为5年。

归档内容及顺序为:

1、卷内文件目录;

2、受案登记表;

3、火灾现场勘验笔录;

4、调查询问笔录;

5、物证提取清单;

6、技术鉴定、模拟实验材料;

7、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

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

9、火灾现场平面图、火场照片;

10、火灾原因认定书、审批表及送达回证;

11、火灾事故责任书、审批表及送达回执;

12、火灾损失核定审批表、通知书及送达回执;

13、其他有关文书材料。

(三)火灾损失统计档案

其归档内容包括月、季、年度灭火救援报告表、火灾报告表、火灾形势分析、分类统计图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消防行政案件

公安派出所对在办理消防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案卷。案件承办人在结案或者终结案件调查后,应当及时对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进行清理,并按照案卷要求,归档立卷,并移交档案部门或者自行保管。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一案一卷,保管期限为5年。

归档内容及顺序为:

1、受案登记表

2、证据材料

3、内部审批文书

4、裁决文书

5、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节基础档案

一、基础表册

(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登记册》

须标注编号(文书号)、当事人或场所名称、检查人员及检查时间、违法违规行为、限改期间、备注等栏目。每20页一册,按年度顺序填写。

(二)《复查意见书登记册》

须标注编号(文书号)、发文对象、限改文书号、发文时间、复查结果、备注等栏目。每20页一册,按年度顺序填写。

(三)《建筑装修工程审核登记册》

须标注编号(文书号)、工程名称、申报时间、发文时间、办件人、备注等栏目。每20页一册,按年度顺序填写。

(四)《建筑装修工程验收登记册》

须标注编号(文书号)、工程名称、申报时间、发文时间、办件人备注等。每20页一册,按年度顺序填写。

(五)《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登记册》

须标注编号(文书号)、申请人、申报时间、检查人员及检查时间、检查意见、备注等栏目。每20页一册,按年度顺序填写。

(六)《消防行政处罚登记册》

须标注编号(文书号)、处罚对象、案由、处罚种类、办件人等栏目。每20页一册,按年度顺序填写。

二、工作制度

(一)消防工作例会制度

1.每月5日前召开派出所消防工作例会;

2.例会由所长组织,所长因公不能参加,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组织;

3.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所长总结上月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提出本月需要解决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和主要工作;

4.专兼职消防民警汇报上月消防工作开展情况;

5.责任区民警必须全部参加例会。

(二)岗位目标考核制度(可与其它考核合并)

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订。

(三)所领导消防工作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署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2.督促专兼职消防民警、责任区民警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3.组织制订消防工作计划和岗位目标考核办法;

4.组织研究辖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5.按照职责分工审核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6.安排布置防火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7.组织单位、街道、社区开展消防宣传、人员培训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消防工作。

(四)专(兼)职民警消防工作职责

1.根据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实际,拟定年度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认真开展火灾事故、重点单位、重大火灾隐患等各项消防监督的统计工作,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各项统计表格和有关资料,确保信息畅通;

3.统一保管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及时建立各项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4.定期向公安派出所领导汇报辖区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责任区民警消防工作职责

1.会同专(兼)职消防民警办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装修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及大型活动举办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2.按照所内制订的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对列管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监督抽查,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3.办理责任区内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工作;

4.开展社区消防室及群众义务消防组织建设;

5.在责任区内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培训;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治安协勤、巡防员消防工作职责

附录

消防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以下使用的“单位”一词涵盖“场所”的涵义。

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关于监督检查内容的一般规定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检查内容

(一)防火公约的制订、落实情况;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三)重点防火期消防宣传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四)柴草堆垛等可燃物的堆放情况;

(五)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情况;

(六)消防组织的组建和消防巡查情况;

(七)其他情况。

三、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的主要检查内容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措施落实情况;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的措施落实情况;

(五)其他情况。

四、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主要检查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部门及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三)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下列项目使用、改变情况:

1、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5、自动消防系统(报警、灭火、防排烟等,仅作了解);

6、建筑内部装修材料;

7、其他内容。

(四)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2、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严禁①占用疏散通道;
②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③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④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4、消防(控制室)值班(仅作了解);

5、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说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6、火灾隐患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
不能自身解决的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部门);

7、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9、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在火灾发生后组织实施);

11、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13、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五、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主要检查内容

参照上述内容进行检查,具体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依据。

六、公共娱乐场所的主要检查内容

具体依据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一)公共娱乐场所,主要包括五大类: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反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和其他公共娱乐场所等;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这些场所的特点是建筑功能复杂、社会性强、人员集中,一旦发生火灾,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二)检查内容

1、场所的建审、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情况。

2、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物品仓库。建筑物本身不宜低于二级耐火等级,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在公共娱乐场所的上面、下面或毗邻文字,不准布置燃油、燃气的锅炉房和油浸电力变压器室。

3、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分开设置。

4、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装饰装修防火规定。

5、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

(2)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楼梯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应当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4)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6)一个厅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m2。

6、疏散出口及门的要求

(1)公共娱乐场所观众厅、舞厅的安全疏散出口,应当根据人流情况合理设置,数目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安全出口平均疏散人数应超过250人。

(2)公共娱乐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米。紧靠门1.4米以内不应设置踏步。同时,太平门不准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门,应为推式外开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3)为确保安全疏散,公共娱乐场所室外疏散小巷的宽度不应小于3米。

7、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1)在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上,应设置必要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利火灾时引导观众沿着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2)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太平门的顶部和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0米。为了便于管理和保护,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玻璃或其他不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8、灭火设施和器材的设置

(1)室内消火栓的布置,一般应布置在舞台、观众厅和电影放映室等重点部位醒目并便于取用的地方。

(2)放映室(包括卷片室)、配电室、储藏室、舞台、音响操作室等重点部位,都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

9、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1)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2)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3)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4)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5)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临时电线。

(6)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器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7)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在易燃易爆物品。

(8)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9)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特别要注意无遗留烟头、烧香、点烛、使用明火等火种,确认安全后,切断电源。

(10)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1)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图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七、小型商场、商店铺面的主要检查内容

(一)耐火等级。商场内的吊顶和其他装饰材料,不准使用可燃材料,对原有的建筑中可燃的木构件和耐火极限较低的钢架结构,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其耐火等级。商场内的货架和柜台,应采用金属框架和玻璃板组合制成。

(二)防火分隔。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规定,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和商场的安全出口应分开设置。小型商场、商业铺面内的疏散楼梯应设置成楼梯间,并用乙级防火门与商业铺面进行分隔。严禁把商住楼的楼梯间改为仓库或者改建商业铺面。商场的小型中转仓库、服装加工及家用电器、钟表、眼镜维修部等应同营业厅分开独立设置。物资储存的小仓库如设在居民住宅的二、三层,其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得在楼梯将开设窗户洞口,严禁人员住在仓库内。

(三)安全疏散。由居民住宅楼改建的商业铺面,其周围具备条件的,宜增设一座室外疏散楼梯;
在商业铺面上层的住人场所应拆除其防盗网、防盗窗或者在防盗网、防盗窗上开设逃生救援活动洞口。严禁在小阁楼和夹层内住人。商场楼梯、走道、疏散外门等的疏散宽度,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疏散用门、楼梯等通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不应设置影响顾客人流安全疏散的旋转门、侧拉门等。人员居住的场所应有直通屋顶的楼梯。发生火灾时,在底层楼梯间乙级防火门的阻拦时间内可以向屋顶逃生。
(四)用火、用电和易燃品管理。小型商场、商业铺面的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规范安装,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使用电炉等高功率电器。堆放的物品与照明灯具、荧光灯的镇流器之间要有0.5米的防火间距;
设置的香坛与货物、吊顶应有0.5米的防火间距。生火做饭场所与小仓库、铺面应分开设置,用砖墙进行分隔,有专用厨房。商场中应禁止吸烟,并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牌。商场在设备安装、检修、柜台改造过程中,营业区与装修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动用电气焊割作业时,应在动火作业前,履行用火审批手续。现场必须有人监护,备有消防器材,做好灭火准备。商场内经营指甲油、摩丝、打字纸、丁烷气等易燃危险商品时,应控制在两日的销售量以内,同时要防止日光直射,与其他高温电热器具隔开,妥善进行保管。地下商场严禁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发令枪纸、汽油、煤油、酒精、油漆等易燃商品。钟表、照相机修理等作业使用的酒精、汽油等易燃液体清洗零件时,现场禁止明火。对日用少量易燃液体,要放至封闭容器内,随用随开,未用完的送回专用库房,现场不得储存。

(五)消防设施。商业铺面应配置有ABC型干粉灭火器,并保持良好有效使用状态。

八、小型旅馆、饭店、招待所的主要检查内容

(一)场所的建审、验收、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情况。

(二)客房、公寓、写字间

客房、公寓、写字间是现代宾馆、饭店的主要部分,它包括卧室、卫生间、办公室、小型厨房、客房、楼层服务间、小型库房等。

1、旅馆的客厅、房间隔断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装修。

2、客房内除了固有和允许旅客使用电吹风、电动剃须刀等日常用的小电器外,禁止使用其他电器设备,尤其是大功率电热设备。

3、对旅客及来访人员应明确规定,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旅馆。

4、客房内应制作禁止卧床吸烟标志、应急疏散指示图以及旅客须知等服务指南。

5、服务员应经常向客人宣传,不要卧床吸烟,烟头和火柴梗不要乱丢乱放,入睡前应将电视机等用电设备关闭。

6、服务员应随时保持警惕,在整理客房时要注意检查,烟灰缸内未熄灭的烟蒂不得倒入垃圾袋,平时注意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对酒后旅客要尤为注意。

(三)餐厅、厨房

1、留出足够的安全通道,保证人员安全疏散。餐厅应根据设计用餐的人数摆放餐桌,留出足够的通道。通道及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2、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到每个员工 的工作岗位。如餐厅内需要点蜡烛增加气氛时,必须把蜡烛固定在不燃材料制作的基座内,并不得靠近可燃物。供应火锅、烧烤风味餐厅,必须加强对炉火的看管,使用酒精炉时,严禁在火焰未熄灭前添加酒精,酒精炉应使用固体酒精燃料。餐厅内应在多处放置烟缸、痰盂,以方便宾客扔放烟头和火柴梗。对厨房内燃气燃油管道、法兰接头、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防止泄漏;
发现燃气燃油泄漏,首先要关闭阀门,及时通风,并严禁使用任何明火和启动电源开关。燃气库房不得存放或堆放餐具等其他物品。楼层厨房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然气管道应从室外单独引入,不得穿过客房或其他公共区域。厨房内使用厨房机械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并防止电器设备和线路受潮。油炸食品时,要采取措施,防止食油溢出着火。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厨房的所有燃气燃油阀门,切断气源、火源和电源后方能离开。厨房内抽烟罩应及时擦洗,烟道每半年应清洗一次。厨房内除配置常用的灭火器外,还应配置石棉毯,以便扑灭油锅起火的火灾。

(四)电气设备

1.客房里的台灯、壁灯、落地灯和厨房机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保护。床头柜内设有音响、灯光、电视等控制设备的,应做好防火隔热处理。

2.照明灯具表面高温部位应当远离可燃物;
碘钨灯、荧光灯、高压汞灯(包括日光灯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
深罩灯、吸顶灯等如靠近可燃 物安装时,应加垫不燃材料制作的隔热层;
碘钨灯及功率大的白炽灯的灯头线应采用耐高温线穿套管保护;
厨房等潮湿地方应采用防潮灯具。

3.空调、制冷和加热设备等要加强维护检查,防止发生火灾。

(五)安全疏散

二层以上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严禁占用、阻塞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间;
楼梯间及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
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
疏散用应急照明灯,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六)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宾馆饭店必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既要加强硬件设施的管理,也要加强软件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加强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定并经常演练灭火、疏散预案。

九、商住楼、居民住宅楼的主要检查内容

(一)家庭装修材料尽可能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严格控制可燃材料的使用。

(二)疏散通道或疏散楼梯间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在疏散通道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等设施,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应确定在任何时间不得上锁,疏散出口的门应设有推门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侧拉门;
阳台或窗口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建筑底层为商业铺面时,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间应用防火墙或防火门单独分隔开。

(三)疏散楼梯间应直通平屋顶。

(四)严格用电安全,电器设备不得超载运行;
不得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不得在公共走道内及楼梯间内使用明火,如需生火煮食时,应设置独立的厨房。

(六)严禁在建筑内设置工业生产性质用房及地上或地下甲、乙类可燃物仓库。

十、农村的主要检查内容

(一)每户村民的住宅之间预留出适当的防火安全距离与防火分割。

(二)整体建筑不得使用竹木结构建造,炉灶不得靠近可燃构件。

(三)打谷场应当布置在村庄的边缘地带。打谷场最好能靠近水源,占地面积最好不要超过2000m2,并与民宅保持不少于25米的距离。麦秸、稻草应在彻底晒干之后再堆垛。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应有防火星喷出的装置,农用电机应有良好的绝缘。

(四)慎用生活用火。用火时,用火人应在场,做到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五)安全使用家用电器。购置的电器,都应当是合格产品。安装电器设备时,应有电气技术人员按电器安装标准操作,不要乱接乱拉。高压架空电气线下,不要种植高大的速生树种。电灯照明功率不要过大,电灯泡不要靠近可燃物,日光灯镇流器不要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

(六)因地制宜配置适量的消防设备。

十一、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场所的主要检查内容

(一)建筑或内部装修的消防审核、验收情况;

(二)疏散通道不能有障碍物,疏散走道与楼梯的最小宽度不能少于1.1米;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少于5米;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疏散门不应采用侧拉门,严禁采用转门;

(四)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场所和宿舍应布置在底层,如必须布置在层楼建筑中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不应超过二层,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不应超过三层;

(五)疏散指示标志的指示方向应指向疏散方向,疏散走道需设置电光源型,运行状态应良好;

(六)应急照明灯应数量够,保持完整好用;

(七)灭火器材是否完整好用,数量是否足够(每个配置点不应少于两具,可按75 m2一个 (4公斤)配置),室内消防栓设施是否完整,如水带、水枪、接口是否齐全,管网是否通水等;

(八)管理制度是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与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灭火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十二、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主要检查内容

(一)是否通过了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严禁露天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和配送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并敞开式独立建筑(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其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三)瓶装供应站四周除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0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外,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0m的不燃烧实体围墙;

(四)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应分区布置,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和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六)灭火器材。室内消防栓设施是否完整,如水带、水枪、接口是否齐全,管网是否通水等(每个配置点不应少于两具,可按30 m2一个(4公斤)配置)。

(七)消防安全制度是否落实,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度和演练情况,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注: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单位)可参照上述内容进行检查。

十三、几种常见消防设施设备及重要部位的主要检查内容

(一)室内消火栓

1、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2、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3、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4、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5、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根水带的长度不应超过25m。

6、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7、消火栓不应被遮挡。

(二)灭火器

1、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时。

2、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3、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可相应减少10%灭火器配置数量;
设有灭火系统的场所,可相应减少30%灭火器配置数量;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场所,可相应减少50%灭火器配置数量。

4、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5、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6、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7、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8、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9、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10、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11、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每层超过100 m2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每增加100 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三)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1、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2、公共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控制室、自动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和疏散走道应设火灾事故照明。

3、火灾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4、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5、医院的病房楼、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等,其疏散走道和疏散门,均宜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地下商店内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6、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7、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四)电气线路

1、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沟内。

2、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

3、照明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4、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或可燃构件上。

5、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五)安全出口

1、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符合《建规》第5.3.1条的可设一个。

2、地下、半地下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不超过50 m2,且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

3、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米。

4、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米,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宽度可不小于1米。

5、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入场门、太平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宽度不应小于1.40米,紧靠门口1.40米内不应设置踏步。

6、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其宽度不应小于3.00米。

7、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2,时,可设一个疏散出口,其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按不小于1.0m/百人计算确定。

(六)装修材料

1、建筑内部装修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2、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

3、装修施工过程中,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防火安全。

4、主要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主要消防违法行为、违反条文及处罚依据

说明: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及《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违反消防技术规范的行为请根据实际情况比对。

2、处拘留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

3、违反条文及处罚依据中同时出现《重庆市消防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的,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部法律。

4、消防设施违法行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重庆市消防条例》或《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5、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违反行为的处罚依据引用要共同适用《重庆市消防条例》及《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条文;
选择拘留的处罚种类时处罚依据引用要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条文。

6、对同一单位同一次检查受案的多个不同消防违法行为可根据实际情况合并表述并适用相关条款。

7、违法行为具体表述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对照原文分清单位与个人、情节轻重等适用违反条文及处罚依据。

8、仅适用于消防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法行为:擅自变更核准的消防设计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法行为: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法行为: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未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法行为:建筑构件和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法行为:公共场所室内装修未经检验合格的不燃、难燃材料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法行为: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未设置在城镇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法行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法行为: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附有标准说明书及标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法行为:
地下工程在和平时期用于生产、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法行为:灌充、施放大型民用氢气球(飞艇)未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法行为:使用不合格的配件或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未经消防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公众聚集场所或寺观、教堂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公众聚集场所或寺观、教堂安排年老体弱或不懂消防安全知识的人值班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公众聚集场所或寺观、教堂营业或开放时间关闭安全疏散门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公众聚集场所或寺观、教堂堵塞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公众聚集场所或寺观、教堂未制定应急疏散、救援预案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大型活动举办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举办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条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大型活动举办20日前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条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违法进行明火作业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违反规定载客进站加油或加气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故意阻碍消防车(艇)赶赴火灾现场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隐瞒、掩饰火灾原因、火灾真相(或推卸责任)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故意破坏火灾现场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第四十条第一款(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伪造火灾现场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第四十条第一款(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非法占有消防用地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改正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未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未保护火灾现场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第四十条第一款(个人)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未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第四十条第一款(个人)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擅自建立或撤销专职消防队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船未配置危险标志和灭火设施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电焊、气焊、自动消防系统作业或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电焊、气焊、自动消防系统作业或操作人员未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城区临时简易建筑占用消防通道及妨碍消防车通行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机动车辆未配置消防设施设备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停车场未配置(或数量不足)消防设施设备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在容易引起火灾及人员伤亡的场所焚烧物品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损毁消防设施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埋压、圈占消防水源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擅自移动、拆卸消火栓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擅自取用消防用水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在消防水池内放养家禽、倾倒垃圾杂物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在消火栓五米半径内设置固定设施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施工影响消火栓使用未事先告知消防机构及未设立醒目标志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阻挡报火警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谎报火警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非法占用消防通信设施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发生火灾的单位未积极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发生火灾的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未积极组织引导群众疏散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九条

违法行为:起火单位或个人擅自撤除火灾现场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起火单位或个人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过失引起火灾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法行为: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违反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埋压、圈占消火栓、消防水源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损坏、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占用防火间距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堵塞消防通道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条例》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法行为:
消防水池未设置明显标志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
擅自在消防水池顶部修建建(构)筑物或固定设施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
擅自在消防水池取水口5米半径内设置固定设施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
擅自拆迁消火栓、消防水池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
因道路施工影响消防车执行任务或影响消火栓、消防水池使用未事先告知消防机构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
因施工可能影响消火栓使用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设置醒目标志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
消防设施挪作它用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
擅自拆迁、埋压、圈占、占用、停用或损毁消防设施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
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
损毁或擅自拆除消防安全标志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
损毁或擅自拆除户外消防安全宣传设施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
在消防队(站)前从事影响执勤训练、灭火出动等活动

违反条文:《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3篇: 公安派出所内部安全防范方案_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制度

1、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制度。公安派出所应当每月组织对管辖单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监督抽查,每个社区民警每周检查单位或场所不少于一个。

2、工作例会制度。公安派出所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下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3、宣传教育制度。公安派出所至少每月要组织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义务消防队员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4、责任告知制度。公安派出所每年应提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辖区社会单位和社区、村庄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5、消防监督网上执法制度。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行政内勤负责维护管理消防监督信息系统。运用系统制发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等法律文书,实现网上审批、流转,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质量。派出所所长和分管所领导要通过消防监督信息系统定期查看民警消防监督执法情况,督导民警履行好消防监督职责。

6、消防监督制发档案管理制度。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监督工作档案。消防监督档案主要包括:重点单位名册及基本情况档案、辖区分类单位名册、消防监督检查档案、消防行政处罚档案、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火灾统计档案、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查处档案等。社区民警在消防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过程中药保管好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及资料,案件办结后立即将有关资料整理后移交内勤立卷归档。

第4篇: 公安派出所内部安全防范方案_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推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依据《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以及《火灾事过调查规定》,结合我县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此方案,请各派出所按照要求落实。

  一、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基本要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已经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好《消防法》和107号令,基层公安派出所要认真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1、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

  2、要按照《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部分的要求,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范文写作 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建设,做好监督检查、处罚案件备案工作。

  3、公安派出所民警不得利用职权为单位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者品牌,不得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公安派出所场所设置和消防办公室设置要求

  派出所应设置消防监督办公室一间、消防器材室一间;
消防监督办公室内设置办公桌椅一套、消防档案柜一组。消防办公室门上应设置“消防办公室”标牌,室内墙上应悬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公开栏、辖区水源道路图、防火重点单位一览表、消防民警岗位牌、消防监督工作目标运行图、历年火灾警示图、承诺牌、消防宣传知识栏),办公桌上应设置举报、投诉警示牌。

  三、基础台账建设要求

  档案柜内应设置至少8类消防档案。1、“十小场所”及三级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台帐;
2、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3、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4、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台帐;
5、消防出警记录;
6、投诉举报记录;
7、提供最新和免费范文模板参考 消防宣传档案;
8、其他相关资料,各类档案应保证资料齐全,真实。

  四、消防设施设置

  消防器材室内应悬挂消防摩托车保养制度,配备灭火器、战斗服、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等灭火设施。消防摩托车应保证完好有效,派出所所有民警应能熟练操作消防摩托车及器材装备。

  五、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和程序

  一、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对居民、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 ;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二、责令改正程序

  (一)适用条件

  民警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

  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9、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10、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二)工作程序

  1、填制《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以下简称《检查记录》),记录被检查单位情况、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责令改正情况及移送消防机构处理内容,并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范文参考写作网,教您怎样写范文 民警应当注明情况。

  2、发现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对于可以当场改正的情况,负责检查的民警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当场整改;
对于当场改正确有困难的,负责检查的民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改期限,并在期限届满时进行复查。并应当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三、群众举报投诉查处程序

  (一)适用条件

  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对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其他妨碍疏散行为的举报、投诉,以及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应当受理并适用的工作程序。

  (二)工作程序

  1、受理登记,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2、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是否存在举报、投诉所反映的问题(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3、根据现场核查的情况和派出所执法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4、派出所接到不属于其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投诉。

  四、消防行政处罚程序

  (一)受案条件

  1、对依法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可以直接处罚的消防违法行为。

  2、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3、属于授权公安派出所管辖范围。

  (二)工作流程(见消防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

  (三)消防行政处罚的审批权限各种日常写作指导,教您怎样写范文

  1、公安派出所实施警告或者对个人、单位处以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

  2、拟对个人处行政拘留处罚的,由派出所领导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决定,以主管公安机关名义作出。

  3、拟作出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决定,法律文书单独编号。

  (四)消防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执行《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律文书。

  (五)建档要求

  1、案件经办人应当于结案10日内将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其有关材料按照案卷的要求进行归档。

  2、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一案一卷。同一消防违法行为,对单位及单位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罚的,可以合并整理为一个案卷。

  3、派出所应当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25日之前办结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以及核发的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重大违法行为报告程序

  (一)适用条件

  公安派出所在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而适用的工作程序。

  1、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未按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备案的。

  2、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

  3、建筑工程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4、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

  5、其他重大消防违法行为的。

  (二)报告形式和方法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如可以制作消防重大违法行为报告表,同时附有民警制作的《检查记录》以及有关法律文书和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单位的名称、地址等内容资料。必要时,报告也可以采取电话等其他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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